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大京保字〔2025〕1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学区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教学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创造良好的教学区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矿京保字〔2021〕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学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25年1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学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5年1月3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教学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创造良好的教学区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矿京保字〔2021〕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学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学区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负责教学区内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合理规划停车区域并施划相应标识;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及安全检查和督导,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总务处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收费工作;学生公寓楼管理人员做好所辖楼宇电动自行车日常监督及管理工作,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楼内。
第六条 各单位要经常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工作,负责所属楼栋责任区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管理,对公安交管部门和保卫处通报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党委教师工作部配合做好教职员工相关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配合做好学生相关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做好离退休人员相关工作。
第三章 通行证管理
第七条 教学区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保持其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套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八条 对教学区内合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备案,保卫处统一制作教学区通行证。电动自行车车主需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按规定安装教学区通行标识。未办理教学区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教学区。
第九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教学区通行证时,应按学校电动自行车车辆信息登记系统操作说明准确真实填写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
第十条 以下人员可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教学区通行证:
1.在校学生(在册本科、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
2.教职工及其配偶;
3.临聘人员及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教学区通行证一人一车绑定使用,原则上每人仅限办理一辆。车主因毕业、离职等原因离校的,收回其名下电动自行车教学区通行证。
第十二条 禁止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教学区通行证。如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更换,否则将视为无证车辆,严禁进入教学区。
第十三条 每年7月至9月,保卫处将对教学区通行证开展年审工作,不符合年审条件的车辆将收回通行证。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出入教学区应减速慢行,自觉接受门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按教学区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接打电话、超速行驶及违规载人。
第十七条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矿京保字〔2021〕2号)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教学区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规划并设置标识。停放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制止,摆放整齐。
第十九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停放;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等处停放;严禁在人行道、草坪、道路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
第二十条 经排查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有关部门将统一按相关程序进行清理处置。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统筹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充电设施周围的场地。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充电桩集中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严禁在建筑物内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严禁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等。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理实行累积记分处理制度,以6个月为1个周期(1月1日—6月30日,7月1日—12月31日),一个周期满分为10分,下一个周期清零重新累积。1个周期内累积扣除达到5分,将车主信息通报所在单位;累积扣除达到10分,将收回车辆教学区通行证、取消通行权限。如需继续使用,在下一周期内以新车身份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保卫处将按累积记分处罚。
(一)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3分
1.行经人行通道不礼让行人;
2.驾驶时违规载人。
(二)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4分
1.不遵守交通法规及学校规定,不按交通标识、标线行驶;
2.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主干道等禁停区域);
3.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三)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6分
1.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2.在教学区内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四)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10分,并视情况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矿大京学字〔2022〕14号)、《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修订)》(中矿大京总务字〔2022〕2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1.伪造教学区通行标识;
2.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3.将车载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
4.私拉电线充电;
5.其他性质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区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交由消防或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改装拼装车、未上牌电动自行车严禁在教学区内行驶和停放,保卫处将进行拦停、暂扣等管理,同时联系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卡丁车等不具备路权的通行工具,禁止在教学区内道路使用,禁止在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