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保卫处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时间:2023-04-26点击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秩序、公共安全和校园稳定,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及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校内场所、场地,面向全校师生员工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集会、展览、招聘会、讲座等除正常教学活动外的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活动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校外单位租用、借用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由校内申请举办活动单位负责。

第四条 学校对室内超过100人的讲座、论坛、报告会,室内超过300人的晚会等文娱活动,室外公共场所举办聚集人数超过100人的集会等校内大型活动实行审批。

第五条  对已通过审批的大型活动,如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维护首都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需要,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该项审批,并及时告知主办单位。


第六条 大型活动审批程序

(一)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在活动举办前3个工作日,履行审批手续,按要求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大型活动审批表》。

(二)校外单位租赁、占用学校的场地(体育场、体育馆、报告厅等)必须在举办活动7个工作日前,履行审批手续,承(主)办单位必须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大型活动审批表》经承办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报校内申请举办活动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还须经学校主管安全工作领导批准,并由学校保卫处上报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审批备案。

第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明确责任人,逐级落实责任制。

第八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确保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安全工作人员,确保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五)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六)接受公安机关、保卫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与承办方签订安全协议,就前六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方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方共同做好安全工作,并将协议书交学校保卫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大型活动场地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十条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机构;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公安保卫部门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验票设施、设备;

(六)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二条 主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保卫部门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管理、监督、检查、上报公安机关及备案。违反本规定,保卫处有权责令停止活动。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卫处不予报批:

1.危害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侵害少数民族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3.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4.违背社会公德或侮辱、诽谤他人的;

5.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秩序、严重妨碍治安或影响交通秩序的;

6.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秩序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卫处有权令其停止活动:

1.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2.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3.现场秩序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4.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5.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的;

6.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表格请登录保卫处网站,或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安矿大”下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  邮编:10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