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大京保字〔2023〕4号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的与治安秩序有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治安保卫委员会领导学校的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保卫处、党委保卫部(以下简称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保卫处及其他学校授权的单位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置。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责任区的治安秩序实施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制度,推进技防、物防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禁止举行违法违规的校园聚集、上访以及宗教传播等活动。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安装或使用音频、视频等传播设施。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张贴、摆放、悬挂、散发各类宣传物品。保卫处有权对校园内违法、违规的宣传物品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举办活动须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制定安全预案,负责安全管理,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向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组织或个人租借校内场所举办各类活动,由校内场所的归属单位审查活动内容,制定安全预案,负责安全管理,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并向校内相关部门报批,向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审批备案或举办与审批内容不符的活动,以及未落实安全方案的,一经发现,保卫处有权责令中止或取缔活动,并报请学校追究举办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举办各类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其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禁止非法游行、示威、私设广播站和私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禁止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以及音像制品,不得宣传封建迷信和从事任何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办公、教学期间,禁止在教学区从事妨碍教学和工作的活动;夜间在教学区禁止从事影响休息的活动。
第十六条 校园内严禁聚众斗殴、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干扰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进出校园人员及车辆有义务接受学校保卫人员的询问、身份核验及物品检查。未经批准,禁止携带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进出校园。
第十八条 校外媒体或记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的剧组入校,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搬运大件物品进出校园,须提前向保卫处备案。搬运物品出建筑物,须凭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物品搬运情况说明,并经楼宇值班员核验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条 校园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弓弩、有毒有害等物品。对违反规定私藏管制物品的,保卫处有权予以收缴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遵守区域、路段和时间管制规定。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不得占道停车。禁止摩托车进入教学区。自行车和三轮车等非机动车须避让行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校内道路交通设施。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向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教学区从事经营活动或进行商业宣传、张贴商业广告。经保卫处批准临时设立的服务性经营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指定地点经营。对违反规定者,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离开校园。
第二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须遵守北京市和学校的相关禁、限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类人员应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教学设备、消防设施等,禁止涂抹刻画、攀折花木、践踏绿地、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妨碍校园秩序的无主物,保卫处有权联动相关单位经公告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区禁止饲养宠物,携犬者不得进入教学区。在教职工家属区应遵守北京市和学校关于养犬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公章、涉密文件、材料、试卷及其他贵重物品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师生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财产,防止丢失、被盗;假期不用的房屋由归属单位负责安全检查、切断电源、锁闭门窗并加贴封条,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发现人应第一时间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破坏现场。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查破案件。
第三十条 学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个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外人员在校园内违反本规定,师生员工有权利和义务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经劝告、制止拒不改正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校园以外学校所属单位的治安秩序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实习进修人员、临时工及来我校来访、参观、参会、学习、施工、装修和各服务行业的人员,住校家属、附中学生及其他外来人员在我校教学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者,亦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沙河校区按照学院路校区教学区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遇有与国家、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部分,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