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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时间:2023-12-28点击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大京保字〔2023〕4号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内所有单位。各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保卫处、党委保卫部(以下简称保卫处)及有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一)做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具体组织单位内部防火检查,落实防火隐患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存在问题及时保修,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负责管理本单位义务消防队(组),拟定本单位防火预案。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七)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各学院(部)、学生工作处应对学生进行宿舍消防安全教育,并对违规行为追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交流中心、体育馆、体育场、学生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关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食品仓库等总务处所属各服务部门。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按时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要进行维护,不得圈占、挪用、遮挡。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禁物品及用具一律没收。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请学校保卫处备案。

公共聚集、娱乐场所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向学校保卫处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各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及其他消防设施设备所用空间不得占用、遮挡、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矿大京资字〔2022〕8号)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校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加强监督检查。

(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

(四)单位合作经营管理使用的建筑物,合作方均为校内单位时,要明确各使用单位责任;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校内单位对学校负责消防安全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社会安全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中矿大京保字〔2015〕4号),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防火安全委员会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建立防火巡查制度,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学校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学校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学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配合相关单位(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学院(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教务处、研究生院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各学院(部)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各学院(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宣传部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培训根据上级安排由学校保卫处组织。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公共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院及财务独立核算经营单位须设立消防专项经费,用于单位内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年终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总结,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四十七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或其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可责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检查,并视情况给予直接或其他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违规停放电动车或电瓶充电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非火灾时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六)未按规定对配置在本单位(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未按规定报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拆改消防设施设备的。

(九)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十)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十一)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

(十二)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十三)对上级部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达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

(十四)违反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的。

(十五)违反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根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检查,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或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视其情节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或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相应损失。

(三)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视其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相应损失;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其个人和所在集体年度评优等资格。情节严重的,如私自挪用、改动或破坏宿舍房间及楼道用电设备、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在实验室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除对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对实验室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属我校所属单位和人员的,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追究与学校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果严重的,终止合作关系,将单位和人员清理离校。

第五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或违法违规严重的单位,取消一年内该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单位自筹劳动合同制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免职或解聘处理。

第五十三条 责任追究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同意,教职工报学校教职工处分委员会讨论,形成处分意见或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生报学生工作处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包括各院、部、处、室和所有驻校单位等。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矿大京保字〔2010〕2号)同时废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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