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大京保字〔2023〕4号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学校消防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各单位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人员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支持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应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协助法定代表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建立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管理人及岗位职责,确定各岗位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消防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为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提供保障。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为单位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一)做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组织单位内部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存在问题及时报修,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成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技能培训。
(七)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与演练。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置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九)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重点要害部位要设消防安全专员,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了解本部门部位火灾风险因素及危害。
(二)熟悉掌握重点要害部门火灾风险及控制风险技能。
(三)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四)开展本部门部位防火巡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机构及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审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三)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研判学校消防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学校消防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检查,认定学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措施。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审核学校消防安全奖惩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二)督促学校各单位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监督校内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学校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定期对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组织工作。
(九)及时向全校通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动态、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及学校火灾事故情况。
(十)受理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上级消防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协助上级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上级消防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实习实验、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各项业务工作中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在业务管理工作中,对审查审批事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通过审批。对已经通过审批,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对审批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除履行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以楼宇经理、楼层长为主体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情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各学院(部)、学生工作处应对学生进行宿舍消防安全教育,并对违规行为追责。
第十七条 家属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家属区防火巡查。
(二)加强家属住宅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检查及维护,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未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视情况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对责任单位、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未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