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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集体户口和身份证管理 规定

作者:时间:2023-12-28点击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大京保字〔2023〕4号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集体户口和身份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户籍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户籍工作在学校的延伸。为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集体户口和身份证管理规定(修订)》(中矿大京保字〔2017〕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集体户口和身份证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保卫处户籍管理科负责全校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单位人员的户口登记手续,协助户口登记机关掌握本单位户口变动情况,向本单位人员进行遵守户口制度的宣传教育,办理户口登记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户口登记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户口管理范围包括:学生户口、教职工集体户口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口。

第二章  入校户口办理规定

第四条 计划内招收的非北京生源的本科生、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计划外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入户,根据当地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实行自愿迁户原则,北京生源不办理迁户手续。

第五条 成教生、定向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不办理迁户手续。

第六条 计划将户口迁入校的学生(含研究生)需持本人入校通知单和打印清晰、未经涂改的户口迁移证到保卫处户籍管理科办理新生入户手续,自报到之日起15日内不上交转户材料,且没有申请延长时间转户的学生(含研究生)视为放弃户口迁移,日后不再办理户口接收手续。

第七条 入户政策如有变动,以当年学校的具体招生政策为准。

第八条 分配到我校的教职工和进站博士后在办理集体户口接收手续时,必须持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人事处证明及北京市公安局批准的入户通知书,并提交2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方可办理登记入户。

第九条 出国留学回国工作人员、调入本单位的职工以及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职工,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批件,方可办理登记入户。

第十条 符合高级人才引进政策的集体户职工配偶和符合国家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集体户职工配偶,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批件,方可办理登记入户。

第十一条 我校教职工的配偶户口落入我校集体户,期限为一个月,满一个月后须将其配偶户口从我校集体户中迁出。不迁者,学校将停止办理已落户人与户籍相关的手续。

第十二条 其他人员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新生儿落户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的教职工,须满足夫妻双方在北京无房产,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或另一方为外地居民户口,其新生儿可随母(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集体户口教职工的新生儿,随其父母一方在学校集体户籍落户时,须持下列材料到保卫处户籍管理科办理落户手续:

(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集体户口职工子女落户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书:包括父母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等),结婚时间,是否初婚初育,新生儿的基本情况。(随父落户的个人申请须夫妻双方签字)。

(三)新生儿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校人事处开具接收新生儿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教职工的子女户口落入学校集体户,期限为三年,满三年后须将其子女户口从学校集体户中迁出。不迁者,学校将停止办理已落户人与户籍相关的手续。

第十六条 已婚学生子女的户籍,严格按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发〔2008〕12号)规定,不予落入学校集体户。

第四章  离校户口办理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统一管理;学生离校(毕业,肄业,退学等)户口按规定迁出,在读期间学生户籍不得迁移。

第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由学校统一安排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保卫处按规定将其户口迁往毕业生报到的工作单位(户口接收所在地)或入学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迁出证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保卫处在收到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的迁出证明后,将在10个工作日完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分配到外地的学生,必须在有效期内持户口迁移证到分配单位报到(国家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有效期为1个月)。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1个月之内报到者,须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延长报到时间。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原则上不再保留户口,有特殊原因需要把户口滞留在学校的学生(含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准予保留,保留时间为3个月。如学生户口超过在学校保留时间,经毕业生所在学院确认后,由保卫处将其户口迁到入学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学生户口在学校保留期间不予办理任何证件、证明手续。已毕业的学生学校不再办理任何证件、证明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学校出具证明的(如应届毕业生办理保险需复印户口首页),须由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必须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出具退学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退学人员的户口一律迁往原迁移地址。

第二十二条 如不慎损坏或丢失户口迁移证,须提供补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办户口迁移证的书面申请并由所在院(部)核实后签字加盖公章、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的复印件。由本人到保卫处户籍管理科办理补办手续。补办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

第二十四条 死亡人员,必须有医院死亡证明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卡方可办理注销户口。

第二十五条 凡本单位教职工由集体户口转校内散居户口者,须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开具住房证明,并有学校房产管理部门、保卫处户籍管理科、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方盖章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属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因调离、辞职或开除办理户口迁出时,须出具人事处调出人员调动通知单,并提供详细、准确的户口迁往地址。其配偶及子女的集体户口应同时迁出。

第二十七条 获得北京市产权住房的教职工或配偶办理户口迁出时,须提供详细、准确的户口迁往地址。其家属及子女的集体户口应同时迁出。

第五章  办理身份证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学生集体户口落户后,学校统一组织集体户口学生换领北京市居民身份证;留校或外校分配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落户后,由本人持工作证、原身份证到保卫处户籍管理科预约后到派出所办理。换证时须将旧证交回。

第二十九条 丢失身份证的在校学生、教职工由所在学院或部门开具丢失证明,到保卫处户籍管理科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上交保卫处。

第三十条 即将毕业的学生(含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3个月内(当年内4—6月)不予申请补办正式身份证。如有特殊事由需要,可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受理日期截止到当年5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学校16周岁以上集体户口师生员工,因身份证丢失,在等候新证下发的期限内,遇工作、学习、就业、乘飞机、结婚登记等必须使用身份证的情况,可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本人需持正式身份证受理回执单和户口卡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办事点办理临时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已毕业的学生,因故滞留(户档留校)没有迁出户口的学生(含研究生),不再办理任何身份证明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我校集体户口的学生、教职工的身份证由保卫处户籍管理科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受理、领取身份证都需本人办理,证件办理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办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一律由公安机关按国家规定收费。

第三十五条 户口未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的学生、教职工需在京办理身份证的,具体流程按照公安部门异地身份证受理政策执行。

第六章  借用集体户口规定

第三十六条 集体户口人员的户口卡由保卫处户籍管理科统一保管。

第三十七条 我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因办理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计划生育、住房公积金、补办或到期更换身份证、挂失银联卡等事项,可借用或复印户口卡及集体户口首页。

第三十八条 凡借用学校集体户口卡的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说明借用户口卡理由,经所在学院(部)签字、盖章审批后(使用统一的表格格式),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卡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户籍管理科办理借用手续,并交纳一百元押金。当事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需委托他人者,必须出具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空白处书写委托书,被委托人持本人证件办理。

第三十九条 集体户口卡借出期间,当事人应妥善保管,按时归还,谨防被盗或遗失;保持卡片清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增减内容,不得折叠、损坏。

第四十条 借户口卡者,须在7日内交回所借户口卡。特殊情况需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借用期。逾期不还户口卡将通知所在单位责令立即归还。

第四十一条 因办理护照、签证、出国(境)进修、开会、探亲访友、旅游、港澳通行证,入台证,边境通行证等出国(境)手续借用集体户口卡的在校学生(含研究生),除需携带有效证件外,还需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的审批证明,由所在院系核实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到保卫处户籍管理科办理户口卡借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需借用本人户口卡或子女户口卡的需持本人工作证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十三条 归还集体户口卡时,当事人或委托人应在《借用户口卡登记册》“归还日期”一栏内填写上当日日期并签字,同时领回相应押金。

第四十四条 如不慎损坏或丢失集体户口卡,须给东升派出所写出损坏或丢失情况说明及补办集体户口卡的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核实后签字盖章,由本人到保卫处户籍管理科办理补办手续。补办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七章  集体户口项目变更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教职工要变更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一般项目的,须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由本人到保卫处户籍管理科办理变更手续。受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在校学生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份,本人应该写出恢复、变更民族成份的理由报告,经原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开具证明,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再经所在学院签署同意恢复或变更意见后,最后报所辖公安派出所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生无特殊原因,现用姓名不予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写出变更理由报告,经所在学院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再向所辖公安派出所申报,待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在校学生不得更改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

第八章  开具证明信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教职工因立户、办理银行卡挂失、办理临时身份证需要开具证明信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单位签字审批盖章后,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集体户口和身份证管理规定(修订)》(中矿大京保字〔2017〕4号)同时废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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